在經過近一天的協商後,奉化居敬社區原29幢的居民還是沒能接受政府方面提供的補償方案,居民另外不能接受的,是仍然留在房子里的財物。有居民向記者展示了政府方面發放的通知:“居敬小區29幢已部分倒塌,未倒塌的25戶房屋不能居住,由寧波江東開運挖掘有限公司拆除。拆除中造成的房屋內任何遺留財物毀損、遺失,住戶不得要求賠償。”(4月7日《北京青年報》)
  一幢只有20年曆史的居民樓如麻將般突然倒塌。疑雲已然密佈:為什麼預期可住70年的房子,只住了20年就倒了?究竟是設計施工時就埋下“苦果”?還是使用不當所致?鑒定為C級危房為何在隔天就粉碎性倒塌?只是疑雲未去,新愁倏至,在繼“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解決住房”後,連房內可能受損的任何遺留財物毀損、遺失,受損住戶居然也不能要求申請賠償。
  從目前來看,這顯然不是一起天災事故,明顯是存在責任主體的人禍,當初的開發商和施工方存在不可推脫的責任。即便拋開政府應秉持的人道救助態度,提供公共救助服務,而從權利——責任對等關係來看,作為權益主體的住戶,怎麼就不能提要求賠償呢?這是在物權法可以找到法律依據的,物權保障早已成為現代社會文明的標誌。
  事實上,除物權法外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八十六條規定:“建築物、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。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賠償後,有其他責任人的,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。也就是說,即便要尋求法律途徑追償,當地居民的訴求也是合理合法合情的。難道因為當年的開發商和施工方一吊銷一分拆,如今難以尋覓,居民連追償權都沒有了嗎?
  更令人不解的是,作為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公權力,為何要讓禁令走在公民合理訴求之前呢?在這樣一起居民是明顯的受害方的責任事故中,保障受損居民權益應該成為當地政府的首要責任,比如追責開發商和施工方,積極為居民追償提供可能的服務。遺憾的是,當地政府不僅未有積極行動,反倒是在“穩定”上早早地給居民打預防針,這已經不僅僅是無視居民合理訴求的問題,更是“穩定壓倒一切”的維穩邏輯展現無疑。
  從另一方面講,這也是當地政府意欲當甩手掌柜的表現,試圖通過一紙禁令,防止居民通過合法渠道表達合理訴求。姑且不說,這是否能夠行得通,這樣的簡單粗暴又如何能得民心呢?政府是否應該承擔責任,承擔多少責任,自然是可以通過法律範疇內進行確認的,為何這般著急防著居民“表達訴求”呢?從根本上說,這是明顯沒有底氣的表現。
  總而言之,出現讓受損居民“索賠無門”的政府禁令,實在不應該是政府應有的姿態。
  文/周俊  (原標題:政府禁令豈能走在公民合理訴求之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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