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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據新華社電“列車延誤8分鐘以上須向主管部門報告”“地鐵大面積滯留最高罰款達200萬元”。日前面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的《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引發社會關註。
  根據該意見,列車因故延誤5分鐘以上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,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延誤或者調整的情況及原因;列車因故延誤或者可預見延誤8分鐘以上的,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;運營單位不得暫停或者終止線路運行(包括整條線路或部分路段運行)。確需暫停運行的,應當經主管部門批准;長時間停運等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,應當報市政府批准。
  為了保障軌道交通的運營質量,意見還明確,擅自停業、歇業或部分站段未經主管部門批准長時間停運,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車大面積長時間延誤,嚴重損害公眾利益,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並處50萬元—200萬元罰款。  (原標題:深圳地鐵延誤或罰200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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